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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析清代郯城乡村治理

时间:2014-6-14 22:01:04  作者:左桂秋  来源:  查看:3207  评论:0

 

 

黄六鸿,字思湖,江西新昌人。顺治八年(1651)的举人,曾于康熙九年(1670)至康熙十四年(1675)出任山东省郯城县知县。他所编著的《福惠全书》分十四部,三十二卷。此书为黄六鸿对郯城行政的情况、阅历、经验和体会的记录,书中对州县钱谷、刑名、户口徭役编审、土地清丈、保甲、教育、荒政、邮政等言之甚详,从中可以探析清代郯城乡村治理的主旨及措施。

一、“福惠”地方的乡村治理宗旨

黄六鸿于康熙九年(1670年)到郯城任职,此时正是郯城经历1668年的8.5级大地震之后的百业凋敝之际,“素称疲瘠,屡遇灾害、风俗浇漓、法纪凌替事事皆有废弛之色。”黄六鸿对此时的郯城现状也有清晰了解,“兖属二十七城,从来之称凋敝者必曰沂郯。而郯又承沂下流,水旱之灾,无岁不有。近复加七年之地震,死者万计。”[1]卷五在这种流亡相继、田地抛荒的现实面前,黄六鸿上任郯城后,对自古以农业为重的郯城实施了一系列的乡村治理措施,这主要包括:

(一)乡村治理要有“福惠之心”

黄六鸿认为要实施有效的乡村治理,首先要端正好地方官的心态,要以家长的心态用治家的理念来治州邑。只要牧宰这些地方政策的执行者像治家一样,能够大事经心、琐屑小事留意,地方行政就可以渐致兴旺。这种治家之心态扩至治理当中,简而言之,即要有“福惠之心”。“福者,言乎造福之心也,惠者言乎施惠之事也。”[1]自序黄六鸿将造福地方、施惠百姓作为州县官从政、治理地方的宗旨。为实现替天子行政的职责,应造福一方,施惠于民。同时,黄六鸿指出,乡村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础,作为地方官员应替天子行政,不应以州邑狭小而忽视了治理的“福惠”宗旨:

“虽然州邑蕞土耳,牧宰微员耳,以微员而当蕞土,以云造福而施惠其所及也亦隘矣,呜呼,是未知其州邑之所系于民者亦大矣,夫州邑者,天下之分也,分天下之疆土以为州邑,即分天下之州邑以任牧宰,牧宰者造福之心以施惠于百姓,一州邑如是一州邑蒙其福,天下州邑如是天下州邑蒙其福,天下州邑蒙其福天下之民皆在其造福施惠之中矣,如是又岂可以蕞土微员而少之耶。”[1]凡例

(二)地方官应具有的道德要求

为了实现这种“福惠”地方的乡村治理宗旨,黄六鸿还对地方官提出了如下的道德要求:

首先,要“谨操守”,做官应洁己爱民,力行善事。作为地方官,只要存有造福地方之心,就能克制自己的欲望,洁身自好。身处贫瘠之地的官员面对着民贫财匮的状况,“自无可取”,而处于富饶之地的官员尤其要注意“宜酌其可取者而取之、苦其敛怨而啧有烦言者亦当革除,以收民与。”[1]卷四只有这样,才能使“百姓蒙其休泽,地方弘其乐利。”黄六鸿认为,地方官以此心态治理乡政、造福百姓的同时,自己也会从中获取名声并惠及子孙,“从此誉闻丹陛,荣禄膴□鼎钟,感彻苍穹,庆泽绵于孙子。”

同时,为强调严操守的必要性,黄六鸿将贪官的下场归至“难逃鬼罚”具有明显的封建糟粕意识。他对于地方官如果贪污腐败会招致民怨从而中“怨声秽迹传之千百年”后果的揭示却是具有一定警示作用的。

其次,要“忍性气”。黄六鸿认为地方官在处理乡村治理方面的事务时,不能“任事太真,疾恶太甚”,应该讲求工作方法,平心静气地去处理。在出现争执时,应该“心如衡然。使权与物适相当而止,勿使有所偏欹,则两家之意气平,而欣然听其处矣,善为政者亦然”。同时,他主张应避免处理乡务“任事太真,疾恶太甚”,这一主张也有着明显的保守性和自保性。但是,他所提出的作为一个地方官,在治理乡政时,应平心静气,客观判断的主张还是有着一定意义的。

再次,“戒躁怒”。黄六鸿认为为官者处理接物的依据在于理与情。“理所应执,则据理以用法,而法不为滥;情有可原,则因情以屈法,而法不为枉。”而在处理乡政时最客观的方法就是戒躁怒,因为“若事物之来,稍参喜怒于其间,则理与情,皆有所偏用,而不能无滥与枉之弊。” 躁怒会使人丧失理智,从而在处理事务的情与法的衡量上会运用失当,从而使政务处理不当。

最后,“远博饮”。作为一个乡政治理者,是应“远博饮”的。黄六鸿认为,统理一州一邑之刑名钱谷的地方官员有着太多的与百姓之利弊、政事之张弛有关的实际政务需要考虑处理。要事事处理妥当的话,恐怕连睡觉吃饭这些基本需求都没法全部满足,更不用提博弈之戏,杯觞之宴乐了。因此,他告诫到“愿司民牧者,效坡公之不弈棋,师大禹之恶旨酒,可也” [1]卷三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黄六鸿主张地方官为任一方,应实现 “福惠”地方的乡村治理宗旨。而要做到这一点,地方官应首先从自身做起,要做到“谨操守”、“忍性气”、“戒躁怒”及“远博饮”,使自己的德行操守立于无过之地,这样不仅能福泽一方,有效地进行乡村治理,而且还能为子孙积功德,泽被后代。

二、“防弊兴利”的乡村治理措施

进行乡村治理,地方官不仅要从自身操守做起,更重要的是处理现实政务。黄六鸿指出,乡村治理的重点在于“设义学讲学课艺之类,继之以劝农功,为致养之源。而修水利垦荒田、敦节俭之类继之。” 同时,黄六鸿认为剔弊与兴利是相辅相成的,治理乡政就应该将弊政消除于萌芽状态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无累”、“民无欺”,才能使百姓安生。实行乡村治理的地方官主要任务就是要“剔弊而兴利,然剔弊贵在其有要。”这里所指的“要”就是黄六鸿所指的在乡村治理中所要注意的防弊的关键环节。而防弊主要就是指参与乡村治理的胥吏及乡绅进行有效的整治。

在清代乡村治理中,胥吏、乡约地保及乡绅是参与其中的。为了更顺畅地对讲学、劝农功、修水利垦荒田、敦节俭这些关键环节进行治理,黄六鸿制订了一系列为乡村治理服务的兴利与防弊措施。

(一)防弊措施—对胥吏及乡绅的管理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胥吏在身份上与一般的官员截然不同,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都不是很高。但是由于经办各类官府文书,事涉人事刑狱、钱谷等,他们又是任何王朝官僚机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且不同程度地握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权力。清代胥吏人数空前膨胀,甚至超过了文武大小官员的总数。胥吏集团由于政治上的出路不广,很难跻身官僚集团。政治上受到的压制和歧视,导致了胥吏以牟利为主要出路。所以,清代整个社会也因此形成了鄙视胥吏的风气。黄六鸿可谓是官僚阶层中既在政务中离不开胥吏支持又对其持严防态度的一个典型代表。他在到郯城任职后,对胥吏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首先,延幕友。清代官员在上任时,为与所任地盘根错节的胥吏集团势力相抗衡,不为其所控制,官员多数会延请幕僚,作为自己的助手,以处理地方政务。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对延请幕僚一事也进行了交代:“州邑事繁、钱谷刑名书启自须助理之人、若地当冲剧、钱粮比较、词讼审理、与夫往来迎送、非才长肆应、势难兼顾、幕友又须酌量事之烦简、而增减其人……。夫相延幕友。不过忙时代劳。若或稍暇、事无论巨细。俱须亲加检点偶有疑难。彼此互相参酌。至于一定主意须亲自裁决。庶事权不致旁落。而弊窦亦无从生矣。”黄六鸿在延请幕僚协助政务时,其挑选标准依次为“品、识、才”,而品行是最主要的挑选标准。这一选拔标准与前文所提的黄氏所主张的地方官要有操守是一致的。同时,黄六鸿认为,虽有幕僚帮助,但大事一定要自己裁断,这同时也对幕僚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胥吏及幕僚的权力,使地方政务权力不致旁落。

其次,要“驭衙役”。 黄六鸿对清代的胥吏之害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吏书皂快之类使用不当就会滋生奸恶势力,经常有父子姻亲盘踞年久便结成势力。还有一些势豪结党充当胥吏后便会恣为不法,结交劣绅互为爪牙,恐吓长官,陷害无罪,侵蚀钱粮,凌虐良懦,官民均受其害。要解决这种胥吏之害,就要“惟在上者精明以烛之,法制以防之,必罚以惩之,信赏以劝之,矜恤以体之,至诚以动之,而大要尤在秉心公正,一尘不染,才识超敏,处事裕如”[1]卷三

黄六鸿认为“驭衙役”的根本点在于地方官要“秉心公正”,使奸恶胥吏产生畏惧之心。黄六鸿也用他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黄六鸿上任之初的郯城可谓是一个多灾多难之地,水旱频仍,尤其是康熙七年的地震可谓给郯城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压死在籍人丁八千余名、而城垣官舍、百姓屋宇、倾塌殆尽、以故流亡相继、田地抛荒,正赋节年拖欠,催比无人,邮使往来如织,供应告匮。”

在这种情况下,郯城县官屡被参罚,政务也日愈废弛,形成了“衿棍把持衙门,胥蠹恣行侵扰”的局面。当时郯城的恶劣胥吏势力已发展到了相当强大的程度,“革职前任四员、尚留候代豪衿土棍,号称金刚天王罗剎,二十四人分布四乡三班头役、与各房科有执事者、皆其党羽、门子在内宅出八伺候者、皆其耳目。一票出,非其使令不敢差。一词兴,非其主持不敢告。尤可恨者,花户钱粮,年年听其包揽,里社吞声赔纳,官吏少有拂意,挑唆无赖叩阍。动辄拖累多人,然此犹本邑诸奸之为害也。”在这些衙役的把持之下,郯城县政已成乱成一团,这些奸吏公然会执票登堂,与县令分庭抗礼,形成了“官安得不坏,役安得不逃,民情风俗安得不底于浇且横哉”的混乱局面。

面对着这样一个混乱的郯城,黄六鸿在上任之前,冷处理前来探风的郯城衙蠹,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上任之初,更是新官上任三把火,用强力重典“驭衙役”。黄六鸿一反前几任郯城县令先到公馆的惯例,出其不意地先视察驿局,“策马至驿,观其棚厂则风雨不蔽也,验其蒭菽则颗束无有也,污秽堆积,臭气熏蒸,则蝇蚋聚飞如雾,数马骨立领春溃裂则乌鸦啄食成麋噫。”黄六鸿因此“锁兵书马牌等,各责三十”,起到了众役闻风恐怖的效果。随之,在各役过堂点卯之时,重责素为不法的衙役,“用大板因其罪之轻重而酌责之计,受杖共二十余人,逾旬而毙者一,其杖而黜革者五,是所谓积年头役执掌科书为豪棍之党羽者也。乃更进其余而申儆之,众皆角崩稽首,汗如雨下,于是阖邑绅民欢呼称快。”

再次,整饬胥吏弊端。在强力打击郯城的衙役恶势力之时,黄六鸿在现实政务中专门针对前任时的胥吏弊端进行了更正。在事关农民的编审户口及田地工作中,黄六鸿认为,胥吏之害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突出[1]卷九

每遇编审届期、粮房里书、是其一场大生意、预先勾通户长、受贿分肥田粮则以多作少,人丁则卖富栽贫。如前种种弊端、牢不可破、宜于编审将届、先传集各图里书及胥役等。当堂严为申饬务须力除痼弊概与更新以共副本县均差恤累至意。倘阳奉阴违,仍前作弊,查出立时处死,决不姑贷,仍取甘罪结状存案,若临事查出其奸。即重责大枷示众,审完按律追赃治罪,庶奸猾里胥知儆。

为此,他主张严查上几届县令所制定的田土户丁数额与本届所造审册之旧管是否相对,如有舛错必严行驳究然,以防前任官员所留下的经奸胥猾户制订的图册出现移诡田粮、偏累户丁的现象出现,“于是从所作之弊,不得不一为清剔矣。”这也是黄六鸿有效地进行乡村治理而防弊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严防胥吏为害乡里之时,黄六鸿还立足乡村实际,主张慎选户长。他认为以前的丁户长多由盘踞此位多年的奸逓土棍钻营而担任的,他们的目的就在于取利及受富豪之贿。因此,在他们的把持下,富豪户口则应增不增,累贫穷之户的人数则应减不减,甚至在光棍的名下还暗分了他人的粮额,等编审过后再暗中抽去。并会将孤寒幼子增报为已成之丁来摊分粮额。因此,为纠正这一弊端,黄六鸿认为应在申饬里胥之后,即传各图里长、以十甲长为户长。如果甲长得不到大家的认右,就另举殷实老成者补之。黄六鸿再三严行切谕,令户长按甲逐户据实开报,“如有田粮以多作少,人丁卖富栽贫者,定行处死不饶,仍取甘结存案。若查出奸弊,悉照里胥惩治”。在这样的严法之下,黄六鸿希望能使“前者罹愆,后来自不敢再蹈矣。”

在这些治理防弊措施实施后,郯城的县治变得高效、快捷。而在处理公务时, “钱粮早解,上件早结”,与县政相关的钱谷刑名等各方面都严为法制,较少有弊窦之可乘。同时,在驭衙役时,应赏罚必行。黄六鸿认为只有在这种官清吏肃的大环境中,百姓才能安居乐业,“一方百姓始克受福也。”

再次,处理好与郯城当地绅士的关系。绅士在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它是由具有生员以上功名及退休官吏组成的乡绅群体。在黄六鸿处理与郯城当地绅士的相关资料中,我们能够较为清晰地从中感受到绅士在乡村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有专门一项“待绅士”的内容,交待为官者上任之初所应注意处理与当地绅士的关系:

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有闲废家居者,其交际之间,宜待之以礼,用刺相觌,悉照旧规。其有切已事,或兄弟子侄、橫罹意外,亦必周全体面,所以重衣冠而扶名教也。至于学校中有文章品行之士特加优遇,贫寒不給者或分廉俸,資之膏火,非惟贤父母,政体应然,而贤者闻风知劝,益加自受。不肖者返衷自愧,亦争事诗书。其于风教默化潜移正自不小。……为仕者曲意逢迎而避谤固为绕指之羞有心凌辱而示威亦涉过刚之忌惟礼所当存仪循分及。法难轻纵。责亦必加。庶乎可矣。

这段引文较典型地体现了在清代乡村治理中,基层政府对待乡间绅士的态度。清代州县官履新,常是先拜访地方有名望的乡绅,询其意见,联络感情。遇有大事,则常召集重要乡绅权衡得失。统治者对乡绅的利用,优其待遇,崇其地位,更加剧了这种情形。以黄六鸿为代表的基层政府对待乡绅这种优礼有加的态度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作为乡土文化精英的绅士凭借其所掌握的儒学教义在乡村治理中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与地位。

而随着乡间绅士势力的扩大,绅权也加强了对宗族、乡族组织的渗透,使得乡间的族权与绅权融为一体。而这种处于官府与民众中介的绅士阶层游离出一批作恶乡里,武断乡曲的劣绅。而对这些劣绅的处置也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一个环节。出于“惩一警百,以厘宿弊”的目的,黄六鸿在郯城任职期间,对于当地劣绅进行了整治。在黄六鸿《福惠全书》中的《上兖州府蔡太尊》也有关于他处置郯城乡间劣绅的记载。“查郯之杏墩、朱吕、重沟、新汪等社、半系绅衿包揽、而新汪一社逃亡最众,俱为廷琬隐入高册。乃地土之在新汪者,独累穷民赔偿。夫其饮恨积愤于廷琬,已非一日矣。”面对着横霸一方、以“赔累之苦、包隐之害”而激起众怒的刘廷琬,黄六鸿对其进行较为铁腕的整治。他广泛搜集证据,并将刘廷琬的父亲押解至兖州府作为迫使刘廷琬投案的诱饵。在刘廷琬投案又潜逃至沂州后,黄六鸿又上书兖州府要求在沂州府内严查其行踪,他在上书中指出“政不独廷琬等。倘任其狼戾,格而不行,则良善皆畏惧吞声,莫敢控诉。不惟法纪无存,而国赋之淆乱政未有底也。”

这场黄六鸿整治以刘廷琬为首的郯城恶绅势力的斗争鲜明地体现出了清代基层政府与民间绅士阶层之间的力量博弈。刘廷琬严重阻碍了赋税的征收,而赋税是与清代官员的政绩考核密切相关的。自然,黄六鸿下决心整治刘廷琬,是有其自身前途切身考虑的。但这种打击民间恶势力的行为本身就带有保护地方安宁的特色,而黄六鸿在打击刘廷琬势力,还考虑到了农时因素的影响,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表现出了黄六鸿的重农思想。作为清政权基层代言人的黄六鸿在与民间劣绅的斗争中凭借着国家权力拥有着不容置疑的优胜地位。

(二)黄六鸿的兴利措施

在剔弊与兴利相辅相成思想的指导下,黄六鸿不仅对妨碍其有效治理乡村的弊端进行了整顿,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兴利便民措施。

首先,“输粮便民”措施的制定。清代州县粮仓多建于城中。这对于州县居民而言很方便,但这给交纳粮食的农民却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为了解决农民这种交粮难的现实问题,黄六鸿认为应该灵活处理这一现实问题,距城近的农民,仍然由县仓收贮粮食。距城远的农民可在本乡适中及通水的地方就近建立粮仓,每当收粮之时,就让管粮官预前发檄文通知收粮时间,到时收受,这样就能使农民输粮易而运费则大大节省了下来。应当说,这一“输粮便民”措施的制定切实减轻了郯城农民的运粮负担。

其次,整饬农民交粮中遇到的仓收陋弊。黄六鸿对传统的仓收陋弊可谓了如指掌,他指出,在百姓上仓交粮过程中会受到仓歇、仓胥的盘剥。要解决这些弊端,除了需要遴选殷慎之人来收粮外,黄六鸿还认为要让粮户亲自来纳粮,并严行驱逐仓歇,不许他们包揽收粮事宜。对于仓胥,黄六鸿规定他们收粮时,只要验明米色干净,就要平斛收兑,不许借端留难,恣意淋踢。同时在收粮过程中,粮官必须亲加验看,甘结存案。如此措施,可使“纳户不致扰累,而粮储可免侵渔”。除此之外,黄六鸿还在“粮米派兑”、“米色刁难”等事关百姓交粮的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这些相关规定之中,处处都可看出黄六鸿对于胥吏之害的认识与警惕。

黄六鸿在这些在事关考成的钱谷刑名方面的具体规定,有着他为官考核,事关前程的自身考虑。但从客观上而言,这些措施也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再次,请求上级减轻郯城杂役。在兖州知府给郯城派遣了桃宿河夫的力役后,黄六鸿认为以震后郯城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给当地农民再增加负担了,因此,他在“上兖州府蔡太尊”[1]卷五中说:

窃念郯当积敝之后,民之流亡者未尽复业,地之荒芜者未尽开垦,邮传之应付者如织,钱粮之逋欠者如山,此真救死不赡之民。而责之就役于二三百里之外,非徒为力役之征,亦将有性命之累。宜鸠形菜色,扶老挈幼,泣诉于下吏之前者踵相接也。卑职近阅邸报,黄运二河一时并急,所费金钱动以百万,上廑九重之宵旰下烦各宪之驰驱,又不敢曲狥民情,有妨大役。随将各社灾黎,婉言抚慰。仍遵宪檄。从公勉派外,但郯民疾首蹙额之状,实有万万不能堪者。敢据实禀明于老大人之前,伏乞加意抚绥,破格垂恤,使不得邀惠于目前者,犹可望恩于后日。则老大人之为蕞尔邑计久远,不啻白骨而肉之矣。

这篇上书充分体现了黄六鸿从震后郯城百姓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百姓考虑的思想。我们从《福惠全书》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黄六鸿在叫苦连天的时候,总是提起百姓不堪其苦,难免逃亡,以此作为自己肯求上宪恩准和详文的理由。从黄六鸿所收录的详文来看,他对征收积欠中的“赦内止免实系民欠,未免官借补解”之说,甚是不满,将官借和补解归入民欠的范畴,实际上是为自己免于考成之累而申详。他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为民申恤,实际是他赔累过多且动用库项。然而即便他们请豁免追征是出于自身利益,也总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本县民众的负担。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

综观黄六鸿的防弊与兴利思想,可以看出,黄六鸿主要通过延幕友、“驭衙役”来整饬胥吏弊端,而他的为农兴利的措施则是通过切实为农民着想的“输粮便民”措施及减轻郯城农民力役所体现出来的。《郯城县志》记载了他“清驿累”、“决疑狱”、“弭盗贼”的事迹。在其原籍的《新昌县志》中则以“政尚宽平,清夙逋,葺邮亭,弭盗摘奸,狱空讼息”等为其任郯城知县的政绩。

黄六鸿的郯城乡村治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黄六鸿在农业生产的直接推动方面所留下的史料遗存甚少,仅在康熙十二年的《郯城县志》中能寻到蛛丝马迹,据卷三记载:

康熙六年,分开垦地四百顷零二亩四分

康熙九年,分开垦地七顷零八十八亩八分,现在成熟行粮地八千二百八十二顷二十三亩六分

据乾隆年间的《山东通志》卷十二记载:郯城县 完赋人丁壹万壹千肆百㭍丁,盛世滋生人丁贰千陆百㭍拾伍丁 成熟地壹万叄百贰拾壹顷㭍拾贰亩陆分陆厘伍毫肆丝壹忽

由上述所引用的数字可以看出,黄六鸿任职郯城的康熙九年开垦田地远远不及康熙六年多。但考虑到康熙七年的郯城大地震的余波及康熙九年雪灾的影响,黄六鸿在任期间在农田开垦方面还是有一定成绩的。这也为其后乾隆时期成熟地的增长打下了基础。

应当说,黄六鸿并不是历史上一个多么著名的官员,他的政绩在难以数计的州县官群体中,不很突出。但是他的“福惠”地方的乡村治理宗旨及“防弊兴利”的乡村治理措施在当时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郯城县志》(卷六)对其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颇高,“才干克裕,整饬驿逓,清理拖欠,无不精到,至捕盗安民而不株连无辜,夜巡督警而令劫贼难存,此犹其特异者也。”这也是比较公允的评价吧。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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